要注意!
您的银行卡、手机卡、第三方支付账户
可能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
如遇到
千万不要理会
不然你很有可能会成为
违法犯罪的帮凶!
既包括平时所用的四大运营商的手机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
既包括个人借记卡、信用卡和数字银行,也包括对企业公账户,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户。
自行或者经组织前往银行、营业厅或者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办银行卡、电话卡的人员,以及金融机构、运营商内部利用管理漏洞大批量开设电话卡、银行卡或者为开设提供便利的“内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的,处二十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广大市民群众千万不要贪图小利,不要把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卖出去、租出去、借出去,否则将可能面临“5年内不得办理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和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新开立账户”的惩戒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还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也告诫那些想通过买卖银行卡、手机卡赚钱的人立即收手,不要因为追逐小利而触犯法律。
来源:平安滨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