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版
1."好享贷"是依特选的交通银行***主卡持卡人(以下称"特选持卡人")的申请,为特选持卡人指定主卡提供专享分期额度(以下称"好享贷额度"),且对符合本条款细则规定条件的消费交易记入好享贷额度并自动生成分期还款**的业务(下称"本业务")。好享贷额度为指定卡片下除原有额度以外,在本业务设定的有效期内(以在签约时银行通过客服人工、短信等方式确认的时限为准)增加的不可循环的单独额度,该额度不参与亦不影响特选持卡人名下所有***原有额度共享使用规则。
2.本业务有效期到期后,如签约本业务的持卡人未主动取消本业务,且该持卡人经交通银行对资信情况和用卡情况审查后仍符合特选客户标准,本业务有效期自动延长90天(仅限延长一次),有效期延长期间,交通银行有权在原有好享贷额度范围内自行调整好享贷额度。好享贷有效期和好享贷额度发生变化后,交通银行应及时将变化情况告知受影响的持卡人;已签约本业务的持卡人在有效期内可根据需要随时撤销或中止使用好享贷额度,但本业务不支持对部分额度中止及超过有效期的额度恢复。
3.特选持卡人如有申请意愿,可通过交通银行客服热线、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交通银行认可的方式指定***账户申请本业务。交通银行将根据特选持卡人申请当时的信用情况等最终决定是否批准。业务申请成功后,特选持卡人可在交通银行设定的选项内自行设定好享贷额度的单笔交易起始金额(下称"起始金额")和固定分期期数(下称"分期期数")。
4.本业务申请获批后,凡单笔消费交易超过起始金额的交易(下称"原始交易",仅限人民币,包括银联渠道境外交易和预授权交易)按特选持卡人设定的期数自动转为分期**,符合前述条件的消费交易优先适用好享贷额度。好享贷额度不适用于交通银行认为的高风险商户的交易。
5. 下列项目不可使用好享贷额度:依照相关***适用的章程和领用合约的规定收取的各项利息费用、转账、取现及房产类交易以及其他交通银行根据监管机构规定和风险政策不时另行指定的项目。
6.无需另行申请,原始交易入账后自动按选定期数生成分期**银盛通刷卡小额免密,按月计收本金和手续费。实际分期金额为原始交易金额扣除分期时交易账户中超额还款部分(如有)所得金额(以下简称"分期金额",如交易为预授权,实际分期金额以预授权完成时的金额为准),如分期金额低于人民币1500元将不再进行分期,须在当期还款日前全额还款。同一天如有多笔交易需进行自动分期时,按交易入账时间顺序实施。如好享贷额度不足但卡片原有额度足够的情况下,消费交易将全额使用卡片原有额度完成,但不自动生成分期还款**。
7.本业务的每月手续费率0.72%,手续费以分期金额为基准计算。交通银行在按监管要求完成相关价格报备和公告等必要手续后,可调整相关手续费率,特选持卡人可至交通银行***网站作具体查询。
8.分期期数自分期交易入账后首个账单周期起算,各期入账的应摊还的分期金额及取消分期后入账金额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特选持卡人需每月全额偿还此部分欠款。
9.好享贷额度不可循环,已使用的好享贷额度亦不会因还款、退货、取消分期等情况而自动恢复。
10.本业务下已生成的分期交易的分期金额和分期期数不得更改;对于已分期的交易,不可以对各期入账的应摊还的分期金额再次申请分期。特选持卡人可以申请提前终止分期还款**,但须一次性偿还所有剩余各期的应摊还的分期金额和手续费,且已收取手续费不作退还。
11.已成功使用好享贷额度的特选持卡人若发生消费退货(包括使用原有额度在适用好享贷额度的商户类别内操作的消费退货),退货款项将优先抵扣本业务下产生的欠款。抵扣规则为首先抵扣已入账的好享贷各期应摊还的分期金额,如退货款项仍有剩余,则将抵扣尚未入账的各期应摊还的分期金额,顺序为自最先分期成功的且分期未结束的交易的最后一期应摊还的分期金额开始顺次向前抵扣,直至退货款项全部抵扣完毕为止。
12.特选持卡人的指定***账户若在本业务使用期间由于账户销户、注销卡片、账户被冻结等原因变为状态不正常,或交通银行因合理理由认为其资信状况发生恶化,或存在账户非法、违反监管规定或不当使用的情况导致该账户不再适合进行分期交易,交通银行无须通知,可立即停止对相关交易提供自动分期服务且该账户下的所有分期还款**将于发生上述情况之时视为全部即时到期,特选持卡人须一次性偿还所有剩余各期的应摊还的分期金额和手续费,且已收取手续费不作退还,好享贷额度也将同时被取消。
13.交通银行仅提供***分期交易金融服务,并非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与商户亦不具有任何代理、担保、合伙、联营、承包、雇佣、特许权授予等关系。特选持卡人与商户之间的商业行为,以及有关商品或服务质量、配送、退换货、产品责任和售后服务等相关事宜均由商户负责。若特选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就前述事项发生争议,交通银行可协助特选持卡人与商户协商处理银盛通刷卡小额免密,特选持卡人亦不得以与商户的任何争议拒绝向交通银行偿还***欠款。
14.如因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发生变化,致使本业务需作出重大调整,交通银行保留按监管规定,提前终止本业务的权利。交通银行有权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修改本活动条款及细则(包括但不限于延迟或提前终止本活动、修改费用标准等),并于交通银行***网站或其他相关渠道公告后生效。特选持卡人如对本活动条款及细则有任何疑问,可要求交通银行予以释明。
(第七版生效日期为2013年7月1日,查询第六版请点击此处)
(第六版生效日期为2013年3月22日,查询第五版请点击此处)
(第五版生效日期为2012年11月1日,查询第四版请点击此处)
(第四版生效日期为2012年8月21日,查询第三版请点击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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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生效日期为2011年10月24日,查询第一版请点击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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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太平洋***中心
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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